蔡元广:挖机师傅与贼里应外合 两次盗窃挖机近6万元财物
蔡元广
2010-10-27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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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湘西10月19日讯(通讯员 向琼)近日,由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保靖县法院作出判决的张花高速27标段挖机偷盗案,分别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挖机师傅与贼合谋轻松得手
2009年7月初,被告人程某某电话联系在张花高速路27标段(位于保靖县复兴镇陇洞村)开挖机的被告人黄某某,提出欲前来保靖偷黄某某所开的挖机,并答应给其分钱,黄某某表示同意。
7月7日18时许,程某某来到保靖县城,并与黄某某联系。晚上约21时许,程某某坐出租车窜至张花高速公路27标段,见黄某某还在工作,便在一旁等侯。黄某某做完事后与程某某见面并将自已所开挖机的钥匙交给了程某某,二人商量好在程某某盗窃实施后将钥匙放在挖机的右边履带上。等工地上的工人散去后,程某某来到负责守工地的游某某所住的工棚与其聊天,并谎称自己是指挥部派来守挖机的工作人员。
7月7日晚上23时许,程某某在游某某入睡之后,用黄某某交给自己的钥匙打开挖机驾驶室的门,将该台挖掘机内的电路板、显示器等物件轻松盗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30000元。
贼性不改再次作案分赃被捕
2009年9月下旬,程某某再次与黄某某联系后得知,上次偷盗没有被发现,并且其所开的挖机已修好,此时程某某再生贼念,欲再次来保靖实施盗窃,并把此想法告知了黄某某。黄某某便告诉程某某工地在经过一次盗窃后,挖掘机门被上了大锁。
9月20日,程某某携带扳手、剪刀、起子等作案工具来到保靖后,与黄某某取得联系。
9月21日11时许,黄某某电话告知程某某当天工地中午休息没人,让其在中午实施盗窃。后程某某随即窜至黄某某所在工地,先后爬上加藤HD820—11型和HD921—111型挖掘机实施盗窃。将加藤HD820—11型挖掘机的显示器、电路板及加藤HD921—111型挖掘机内的显示器盗走。
9月22日,程某某与黄某某在吉首汇合后一同赶往长沙销赃,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仇某某(不起诉),黄某某分得1500元。经鉴定,被盗加藤HD820—11型挖掘机的显示器价值7500元,电路板价值13000元;加藤HD921—111型挖掘机内的显示器价值8300元。共计28800元。
2009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程某某在株洲市荷塘区方明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张花高速27标段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起诉两盗贼被判重刑
保靖县人民检察院以保检刑诉[20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黄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日向保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于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合议、审理后,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对两盗贼作出如下判决: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