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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挖掘机损坏】 谁赔?

Mr_simple丶 2012-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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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曾参与过2008年“3·13”新疆果子沟雪崩抢险救灾工作的挖掘机,在救灾中机械损坏,高昂的维修费用该由谁承担?这让挖掘机的租赁者和拥有者打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7月1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某公司因工程需要租赁塔城市农民骆某的一台挖掘机。在双方的租赁协议中约定:该公司需每月向骆某支付1.5万元的租金,并负责驾驶员的食宿、挖掘机用油等。骆某则负责提供挖掘机的驾驶人员,并保证机械和人员听从该公司的指挥调度,同时确保设备状况良好。其中,双方还约定,车辆的操作驾驶人员必须投保,如发生事故,与公司无关。然而,2008年3月13日上午,西气东输工程伊宁市霍城县境内果子沟发生雪崩。在这次自然灾害中,骆某雇佣的司机杨某,被大雪吞没遇难。在之后的抢险救援行动中,有人曾操作过这台挖掘机参与救援。经过奋力抢救,被困隧道中的工作人员获救,可挖掘机却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    谁用坏了挖掘机?谁该承担高额的修理费?骆某认为,驾驶员杨某被大雪掩埋后,他还未赶到现场时,该公司曾使用过挖掘机,违章超负荷驾驶,导致了挖掘机损坏。但该公司并不承认有人动过挖掘机,并表示按照协议,抢险也属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维修费用应当由骆某自行承担。    协商无果后,骆某将该公司与工程发包方一同诉至法院,提出了包括维修费、停运损失费等在内的6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骆某的挖掘机参与抢险救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弘扬社会风尚的行为,而且被救援的人员主要是该公司的施工人员,作为受益人,该公司应当对挖掘机的损害予以赔偿。此外,根据证人证言,在挖掘机的驾驶员杨某遇难后,该公司的确使用过该挖掘机。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骆某挖掘机修理费138028元、挖掘机停运损失费198750元、索款费用8000元。随后,该公司提出上诉,7月11日,经过法院二审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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